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 通告 鉴于森林防火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大龙山镇、白泽湖乡、杨桥镇和大桥街道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 二、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四、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 五、鼓励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区城管执法局12319。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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