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有一个这样的帖子,大概内容是关于百花苑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的帖子。某科长这样说,看下图我想说的是领导你这句话说的值得商榷。业主的定义你如果熟读了下面这些法律法规,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所有权人为业主。 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3.住建部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提到业主的定义。 4.《民法典》对于欠缴物业费的关于业主的法律规定也是通过协商和诉讼追缴物业费。可以纳入诚信体系。 我想问一下尊敬的主管部门的某个科长。你说对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资格我们是不予确认的是出自具体那部法律的那一条。至少在你提供的法律条款里没有找到你所说的“对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资格我们是不予确认的”这句话,话不能乱说,尤其在公众场合下,你随便乱说一下,就剥夺了多少房产所有权人的业主资格!我也建议这个科长同志。作为主管部门对法律不能一知半解。你把不交物业费就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就不具备业主委员的资格随意扩大到业主的外延。个人认为是非常不妥当的。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质疑发声,请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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