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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巷尾] 安庆潜山一女子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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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09: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戴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3408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潜山市**镇**村**组**号**室,暂住地为潜山市**镇**村坝上租住房。

2021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甲于2020年2月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李某某在潜山市梅城镇八一村租房居住。

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戴某甲打电话给其母亲叶某某,要其从自己之前放在她母亲那里保管的钱中支取二万元用于租房等开支,被其母亲拒绝,两人电话中发生争执,戴某甲口头上以死相逼,其母亲均未理会。

被告人戴某甲要钱未果,感到生活没有希望,便产生带女儿李某某一起死的想法。

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戴某甲在潜山农贸市场购买了两袋“溴敌隆”老鼠药和一瓶绿茶饮料,后驾驶电动车带着李某某来到其母亲居住的位于潜山市**镇**小区**栋**室戴某乙(戴某甲之弟)的住宅门口。

戴某乙见是戴某甲,便不让其进门。被告人戴某甲便拿出“溴敌隆”老鼠药,拆开后用绿茶饮料送服,在吞服了一袋半后,见其母亲及其弟弟仍未理会,认为自己要死了,死后女儿李某某无人照料,于是又将“溴敌隆”老鼠药给李某某喂了满满一口。

李某某觉得又干又苦,难以下咽,将鼠药吐出并哭起来。

见状后,戴某甲产生悔意,反复追问女儿吞下了多少鼠药,女儿回答咽下去一粒鼠药,其余大部分吐出来了,被告人戴某甲将剩余的小半包鼠药放在一旁,放弃了对李某某喂食鼠药。

接着,戴某甲又发送信息给其弟媳吴某某,称其在她家门口服药了。

吴某某闻讯赶回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告人戴某甲母女二人被送到医院抢救。

经治疗,两人均已脱离危险并出院。

经鉴定,潜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的“溴敌隆”字样包装袋、现场垃圾桶内麦粒、潜山市中医院急诊科垃圾桶内的“溴敌隆”包装袋内的麦粒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被告人戴某甲血样中检出溴敌隆成分,被害人李某某血样中未检出溴敌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溴敌隆”字样包装袋等物证;2.归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戴某乙等6名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提取、勘查等笔录;8.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娟
检察官助理 储皖宁
2021年5月18日

hulihutuyouhulih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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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0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幸的家庭,不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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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0:37: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母亲和弟弟不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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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5: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中两个举动玷污了“母亲”的称谓:其一,母亲不让女儿提走属于自己的救急钱;其二,母亲逼着孩子喝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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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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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8:1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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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21: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子最无辜,应该及时救助。两位母亲都有问题,都是罪人,那个弟弟也是十分自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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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21: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明显这个罪魁祸首是戴某甲的母亲叶某 ,但是关进监狱的是戴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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