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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早知道] 领钱啦!安庆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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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11: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市2021年度第6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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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个地块,地块位于老峰镇泉河村、长风乡元桥村境内。
2.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9445公顷,其中农用地2.2672公顷(耕地1.7801公顷),建设用地3.6773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老峰镇泉河村、长风乡元桥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安庆市2021年度第4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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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地块位于长风乡元桥村、新建村境内。
2.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22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6公顷(耕地0.2221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长风乡元桥村、新建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安庆市2021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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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38个地块,地块位于老峰镇新桥社区、秦潭村、金星村,长风乡新建村、元桥村境内。
2.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362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24公顷(耕地0.9794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老峰镇新桥社区、秦潭村、金星村,长风乡新建村、元桥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安庆市2021年度第3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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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8个地块,地块位于老峰镇金星村、新丰社区、段山村,长风乡新建村境内。
2.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4837公顷,其中农用地0.4664公顷(耕地0.4341公顷)、建设用地0.0173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老峰镇金星村、新丰社区、段山村,长风乡新建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安庆产城融合S465罗湖大桥接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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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1.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1个地块,地块位于罗岭镇罗岭社区、姥山社区、妙山村、凤溪社区境内。
2.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2.0335公顷,其中农用地20.4909公顷(耕地13.0755公顷)、建设用地1.1213公顷、未利用地0.4213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罗岭镇罗岭社区、姥山社区、妙山村、凤溪社区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2775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22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以户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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