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引发纠纷,市税务局答复处理过程
直播过程中,唐先生来电反映:商家开发票,只提供照片发票,没有纸质发票。2019年向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报某商户不按规定开具发票,2021年第二稽查局将案件移交第三稽查局,案件查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此问题,市税务局回复:经了解,反映人曾在2020年1月在安庆市迎江区某百货经营部购买酒水,当时未开具发票。后双方发生纠纷,经迎江区公安局刑警队调解,百货经营部已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全额退还了货款。事后,反映人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要求该商户开具发票。经迎江区税务局多次约谈该商户,向其宣传税收政策,该商户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购买方为反映人的税务发票。迎江区税务局也向反映人说明了发票开具情况。后其来电索要发票,因该项业务已经实际撤销并全额退还款项,因此对其补开的发票无需补充提供。其发票开具情况税务局已全程鉴证,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发票开具照片提供给反映人。根据规定,该发票在2021年2月23日退款撤销后,也需要当月作废或次月后红冲发票。
就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经市税务局线下了解,反映人检举安庆市宜秀区某厨房商行发票一案,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元月份下达了对该商户的检查通知书,后由于疫情原因,又因辖区调整,于2020年5月将该案件移送第三稽查局核实。第三稽查局经调查核实,鉴于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已于2019年6月由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第三稽查局对该案做暂存待查处理。2020年12月,第三稽查局已将相关情况向检举人进行了书面反馈。2023年4月,反映人通过政府网申请,要求对该案件的处罚事项进行信息公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再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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