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撞上行人,法院这样判决.....
电动车因其经济环保及便捷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电动车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到他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8月15日审理了一起被告为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并作出判决。2021年11月,未满16周岁的A驾驶电动车出行时,与迎面B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B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B因事故住院受伤,花去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A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六周岁,且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B受伤,应按责承担侵权责任。但A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学生且无财产,其父对其未尽到监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由A的监护人A父按责赔偿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两万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车时发生紧急情况,安全问题无法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
监护人也应履行监护职责,告诫家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违规上路行车,降低安全隐患风险,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发生。
来源:安庆晚报
不知道B是什么过错?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骑车过马路必须推行,否则事故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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