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影
发表于 2020-8-11 16:03:33
赞成,支持!希望得到落实并且长期坚持下去,尤其是夏天人单衣薄衫狗易狂躁最易伤人。现在有很多城市已经实现养狗必须办理“养狗证”,希望有关部门学习借鉴这些经验。
fang9
发表于 2020-8-11 16:11:09
养狗必须办证,打疫苗。出门及时清理便便。
笑傲江湖99
发表于 2020-8-11 16:32:49
支持,支持。http://app.aqlife.com/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app.aqlife.com/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app.aqlife.com/public/emotion/face_075.png
大嘴吃天下
发表于 2020-8-11 17:37:15
西门雨 发表于 2020-8-11 12:42
看到有人带狗进饭店,不系绳,还上桌吃饭,是报警呢?还是让饭店老板赶他出去?
我反正遇到这种事情 我直接跟老板说老板不处理 我就不买单恶心的我吃不下去饭还想让我买单???
aqls
发表于 2020-8-11 19:45:52
支持。希望有关部门真正办事。
ccgwxj
发表于 2020-8-11 20:06:15
坚决拥护,关键看落实!养狗必须打疫苗、办证。
快乐驴行
发表于 2020-8-11 21:01:07
没有举报电话啊
杠杆
发表于 2020-8-11 21:31:49
政府的措施希望能加上几条,1,凡是大型犬烈型犬不得养。2,养犬必须办证。3,每年必须办理健康证,进行相关检查。4,一户最多养一只犬,5,每天缴纳2元的卫生环保费,因为那些狗爸狗妈不会自觉的清理狗屎的
杠杆
发表于 2020-8-11 21:33:50
政府的措施希望能加上几条,1,凡是大型犬烈型犬不得养。2,养犬必须办证。3,每年必须办理健康证,进行相关检查。4,一户最多养一只犬,5,每天缴纳2元的卫生环保费,因为那些狗爸狗妈不会自觉的清理狗屎的,每年缴纳730元卫生费
青蛇郎君
发表于 2020-8-11 22:32:15
谨慎乐观
诚信四方二手车
发表于 2020-8-11 22:44:29
通告有弊端,咬人狗主可能不承认
lufeng0205
发表于 2020-8-12 07:45:41
不看好。这样的通告早有了,太多了,狗患还不是越来越多?出力不讨好的事没人愿干,应付而已。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0-8-12 08:08:23
这还需要举报?? 人民路步行街,莲湖公园,管理队伍选择性忽视啊!
hz58810
发表于 2020-8-12 08:14:26
强烈支持,终于盼来这个规定!以前在菱湖公园散步都提心吊胆的。
安庆的风
发表于 2020-8-12 09:02:42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期待。
安庆的风
发表于 2020-8-12 09:07:47
我家小区院子一户人家养了十几只狗,整天吵死人了。
凡晨醒
发表于 2020-8-12 09:39:46
本帖最后由 E网小安 于 2020-8-12 09:42 编辑
说了也就听听别当真,安庆的规定太多没几个真的执行,谁管呢?即使管理也就一阵风,过去了外甥打灯笼照旧
飞鸿
发表于 2020-8-12 10:02:26
说的不全面:如果是G安为(责任主导)+C管(环境卫生行政处罚)+W生监督(防疫)+L林畜牧(处理)的模式可能更全面,分别由发证,规范,管理,消毒,防疫,处理相结合根治,例如有些网友说大型的危害后狗主不认,景区管理单位增加摄像监控取证,G安人脸识别纳入征信+后续处理,这样是否妥当一些呢?
aqdsb
发表于 2020-8-12 10:06:51
好!这个必须点赞!
zjp168
发表于 2020-8-12 10:27:42
支持!希望切实落实下去
小瓶盖
发表于 2020-8-12 11:23:23
看来这个帖子爱狗人士都隐匿了,龟缩了
你们能不能把对狗的爱分一丁点给自己的父母??;P
草堂
发表于 2020-8-12 15:16:44
这是今年看到的最好的通告!
芒果小妞
发表于 2020-8-12 16:48:58
还是应该文明养狗的。毕竟狗主人自己也不想夜里回家不小心踩到其他家狗狗的粪便,对吧
wo448494223
发表于 2020-8-12 17:06:22
强烈支持
胡宜虎
发表于 2020-8-12 21:02:47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41号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树丛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皖政〔1987〕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养犬。
第三条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安部门审批。
禁养区内户居状况良好、社会公德意识较强的居户,市公安部门在总控量内可批准其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一户只准饲养一只。但狼犬、土狗和其他对人身有攻击性的犬类实行禁养。
第四条禁养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组织专门人员对野犬及禁养犬进行捕杀。
(二)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和疫犬的处置。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禁止养犬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养犬、养犬扰人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发出《犬类准养证》后,应及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犬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
《犬类准养证》办证和年审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户,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及免疫标牌。市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免疫注射及免疫证、牌费用按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
发、补发。犬如死亡或被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外来有证犬在本市禁养区内居留超过三天的,公安部门应责令管养人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外来无证犬禁止携入本市禁养区。外来无证犬和禁养区内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予以捕杀。管养人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的,公安部门可先予扣留或登记保存,逾期未办理或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予以捕杀。
第十一条有证犬不得户外放养,进入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佩挂免疫标牌,管养人必须加以管束。
禁止犬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商店、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违者,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予以罚款。犬在户外便溺的,由管养人负责及时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养犬扰邻、屡教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收回其《犬类准养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逾期未处置的,由公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予以捕杀。
第十三条犬咬伤人,管养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医疗防疫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伤人犬交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收回《犬类准养证》,对管养人予以罚款,并五年内不得批准其再养犬。其中,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禁养区内禁止设置犬养殖场和犬市。禁养区外需要设置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犬类准养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养犬人应当持原证件及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农业和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