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本帖最后由 寂静之声 于 2024-9-14 10:25 编辑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十一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长江流域内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_安徽省水利厅https://slt.ah.gov.cn/public/21731/120937531.html
关于公布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的通知_安徽省人民政府
https://www.ah.gov.cn/zwyw/tzgg/7725211.html
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大湖 (安庆市 宜秀区、大观区、迎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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