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4人贩卖减肥产品被判5至10年刑期
2022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三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各自出资1万元,利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网店销售减肥产品,并雇请李某某为产品包装、发货。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合伙先后在某购物平台注册了“芊芊楚体”、“艾丽美体”网店,三人明知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散装减肥产品,简单分装、贴标签后上架到购物平台店铺内高价卖出。经营期间,购买的客户投诉该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服用之后有不良反应。被投诉后,三人仍继续在店内销售上述减肥产品,累计销售减肥产品90余万元。2023年1月,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因担心经营风险商议三人散伙,李某某因缺钱遂向余某某提出将店铺交给其经营,余某某同意并提出其参与分成,李某某直接从上家进货,雇请方某某负责减肥产品的罐装、发货。2023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丈夫杨某某通过“艾丽美体”店铺购买减肥产品后,因黄某某服用该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杨某某对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6月,李某某、方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店铺被封停止售卖,7月份,店铺解封后李某某继续在网店销售减肥产品,并安排方某某继续发货,至案发累计销售减肥产品34余万元。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究竟是什么?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明确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因此,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据了解,人服用后可能会引发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心律失常、心脏停搏和心肌梗死。
2024年8月26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八十五万元不等,同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马万两)
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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