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先交物业费?安庆一业主起诉开发商
收房先交物业费,这是一种潜规则。很多开发商要求业主收房前先预交一年或者两年的物业费,否则不能办理交房。开发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业主能否拒绝?因开发商将缴纳物业费作为收房的前提条件导致业主未能如期收房的,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因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先缴纳2年物业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等费用才交付钥匙,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9年9月,业主程女士购买了太湖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交付时间为2021年底。合同订立后,业主实际于2021年9月付清房款,包括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并领取了产权证。交房过程中,该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对交付房屋钥匙时是否先交物业等费用产生争议。直到2023年5月,业主仍未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仍未领取到房屋钥匙。业主无奈之下,起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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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是否应当先行支付物业费?其实收房和支付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房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交集。一般而言,开发商基于其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在一定期限内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约定,则业主收房时无须先行缴纳物业费,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造成业主迟延收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开发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向业主交房。对于收房过程中,开发商要求先行支付销售合同未涉及的物业费或其他费用,或要求先行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等,此类情形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程序,业主有权拒绝,由此产生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大家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因开发商强势就妥协接受,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太湖微生活
谁给他们的权利还没接受物业服务一天就要交物业费一年或者2年,国家应该立法,对于存在人数众多大范围业主预交物业费数额巨大的应该予以非法侵占别人财产罪予以严惩,为首的触犯刑法的均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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