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之石 发表于 2023-7-29 20:12:46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一、《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已经征求过意见,并在全省实施了,对《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则应在起草说明中,详细列明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不一致之处,说明没有引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哪一条及其原因,增加和修改的条款有何理由,安庆市司法局及住建部门别把起草说明中搞得走个形式,也别让老百姓发表意见前,还要像专业人士一样将征求意见稿研究透。
    建议:征求意见说明中,应逐条说明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相关条款不一致原因,给老百姓一个明白。毕竟《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104条,《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有37条,究竟《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104条中废话太多,还是《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问题?


二、比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这一条明确了启动业主大会的条件,有责任部门,有利于解决现实中不少新小区业主大会迟迟不能现象。而《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用上述规定。现实不少新建小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前期物业为了继续留下,隐瞒实情,街道办事处不知何时启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明明可以一年后即可撤走,却变相成了长期物业,实质侵害了业主选择物业单位的权利。
安庆市司法局及住建部门在起草说明中,能不能写一下安庆不采用省里这条规定的原因呢?
建议:《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采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十五条。

三、《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三)虚构、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损毁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五)拒缴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
(八)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九)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本条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终止和职务罢免,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抵触。特别是第(五)项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拒缴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只好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缴物业服务费是其民法权利,本项不分原因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拒缴物业服务费,属违法规定。
    四、《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将收取的汽车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意见:《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并未见类似规定,《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直接将应是业主的收益,不经业主同意直接规定分配给物业公司,意欲何为?物业公司是否应予补贴、如何补贴,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对物业管理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业主处理的资金,则不应在行政规定分配方式。


总体感觉:《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偏重于物业管理公司利益,没有更多地站在广大业主角度考虑。
建议:市司法局、住建局,特别市人大,对《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要更加严谨、慎重,毕竟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yeyu 发表于 2023-7-30 15:32:40

物业是谁在背后撑腰?如果没有职能部门偏向物业,物业早就消失了。

aqswjjxs 发表于 2023-7-30 18:31:10

支持楼主的建议,法律法规应立足于社会的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与任何一方,否则这样的法律法规就有失偏颇

小妖一枚 发表于 2023-7-30 19:45:46

建议把:未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这条改成:经人民法院判定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做业主委员会成员

玩名堂玩具店 发表于 2023-7-31 10:45:52

支持!支持!

oicqhubin 发表于 2023-7-31 11:03:07

物业就是一群蛀虫 屁用都没

哇哈哈 发表于 2023-7-31 23:27:55

废除物业,势在必行。

孤帆渐远 发表于 2024-2-11 16:04:47

开发商唯利是图,只顾多赚钱,开发的房地产存在较多的缺陷,留下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政府应当如何处置???

22345 发表于 2024-2-20 15:55:02

小妖一枚 发表于 2023-7-30 19:45
建议把:未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这条改成:经人民法院判定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做业主委 ...

同意!!!

飞鸿 发表于 2024-2-20 20:15:57

对极了,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执法权!!!另外小区广告等收益一律要公开,要分配给居民,这是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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