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公安最新提醒!
只要将银行卡“租”“借”给别人躺着就能赚大钱这样的噱头诱惑到了你没?注意!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极有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先 看 案 例 1近日,经开分局成功打掉一个通过“跑分”、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上游违法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的涉诈团伙,扣押涉案手机26部,冻结、追回电诈资金158万元。
4月27日,安庆经开区发生一起“冒充熟人”诈骗案。接报案后,民警第一时间对涉案账户的资金流、信息流进行追踪。在掌握大量线索后,民警连夜赶赴北京一举抓获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李某等3人在明知资金为上游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上游转移资金近百万元。目前,李某等3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再 看 案 例 2
4月17日21时许,安庆市民余某来到大观分局报警,称自己被“客服”诈骗45000元。
4月17日18时许,余某在某APP上收到一条消息,自称是某网购平台的“客服”,称余某经营的网络书店涉嫌著作权侵权。
该“客服”以为避免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致网络店铺被执行查封账户、清退等措施为由,诱导余某在另一平台进行授权完善,并提供聊天室地址,在取得余某的信任后,以缴纳销售正品保证金为由,让余某向指定账户转账,随后,余某于当日先后6次向“客服”指定账户,累计转账45000元。
接警后,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交于他人,用于“跑分”洗钱,总交易流水达109万元,民警立即赶赴湖南将其抓获归案。目前,胡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 方 提 醒
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被收购的银行卡
都拿去做了什么?
1、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2、被用于洗钱犯罪团伙洗钱
3、被用于偷逃税款
非法买卖“两卡”
可能承担的后果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小心掉入陷阱来源:安庆公安 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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