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2022年6月29日,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案件详情:
该案中,虞某某从快递员李某某、谢某某及电商仓库发货员葛某某处购买快递面单照片约20609张,并售于他人,违法所得约53217.5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葛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判令四被告人共支付赔偿金53217.50元,立即销毁所存储的涉案全部快递面单照片,并在国家级的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后办理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益屏障”,以有力的检察履职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来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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