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 帮他人流转犯罪资金被判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上述七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决书12月26日生效。2021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卢某某等7人为牟利,分工合作,在多地使用11人名下42张银行卡、22个支付结算工具(支付宝、微信),帮助上游网络犯罪转移违法资金4483312.83元,并从中获取百分之三的提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我以前也差点搞这个了,想了半天还是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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