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发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涉及大米案、白酒案等
11月26日,安庆市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4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起案例涉及假冒白酒、违法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案例一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案。
2020年12月2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秦某某举报。经查实:2013年6月25日,秦某某、余某某等3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方式协议书》,秦某某任公司董事长、余某某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举报人秦某某指证,在随后两次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秦某某”签名均为假冒。同时,经司法鉴定,“秦某某”签名笔迹均非秦某某本人签名。依据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9月4日、2020年4月24日办理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案。
2021年4月30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怀宁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实施执法抽检。经法定技术机构检验,2021.4.30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依据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依法作出罚款729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没款合计7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不相符的大米案。
2021年6月24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市某批发部购进潜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米400包,外包装标注均为25Kg,实际只有24.76Kg。经查实,并依据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岳西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11日,接举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20年白酒8瓶、口子窖10年白酒5瓶。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侵权白酒13瓶,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3660元。依据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湖县北中镇某商店(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1年3月25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中镇某商店销售的食用青果槟榔涉嫌假冒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经查实,当事人从网上购进“口味王”牌食用青果槟榔380包,售出339包,违法经营额6370元。依据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槟榔、罚款107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望江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药品和保健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该局在望江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金医生牌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咀嚼片”6盒(生产日期:20190410,有效期至:20210409)和“钻山风合剂”4盒(生产日期:2018.04.27,有效期至2021.04.26)涉嫌超过有效期。经查实,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过期“金医生牌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咀嚼片”6盒、“钻山风合剂”4盒;同时作出销售过期药品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案例七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庆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0年5月19日,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安庆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在贵池区牛头山镇木闸社区公路沿线发布内容为“安庆某皮肤病医院 医保定点单位 公立三甲专家亲诊 ”的户外医疗广告。经查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大观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1日,迎江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庆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食堂操作间内“恒顺”牌镇江香醋和“剑石”牌食用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据相关规定,迎江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地板商行销售不合格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案。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反映的问题,2021年8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18102-2007标准,依据《木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依据《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地板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地板、没收违法所得500.50元、罚款6885.00元,罚没款合计738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某装饰部涉嫌利用宣传材料等形式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2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接案件线索后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发布了户外广告,宣传含有“安庆唯一把环保协议写进合同的装修公司”、“国家专利”等内容,使用绝对化语言等误导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依法作出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本案正在办理中。
来源:全媒体记者 徐侃 通讯员 汪林
市区都用“某”,包庇?! 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应该严查重罚,打击常态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