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面小飞猪 发表于 2021-9-26 15:23:59

一男子因情感纠葛驾车冲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沪松检刑诉〔2021〕1026号
被告人黄*飞,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飞涉嫌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飞驾驶牌号为沪BW****的小型汽车沿本区业煌路由东向西行至贡嘎山路路口时,遇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Y****的小型汽车搭载黄某甲沿贡嘎山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因双方情感纠葛,张某某驾车停至该路口路边避让,被告人黄*飞为泄愤故意驾车撞击张某某车辆,致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其中张某某牌号为沪BY****的小型汽车车损人民币59,800元。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黄*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黄*飞谎称系正常交通事故,隐瞒双方关系,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47,950元。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黄*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冯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一次性定损协议》《委托拍卖协议》《调解协议书》、保单、银行回单、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路面监控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又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凌
2021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飞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雨中行 发表于 2021-9-26 15:33:27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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