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起诉 被罚23400元
7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3400元的决定。2015年2月,余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1借款,后未及时还款。2016年8月,李某1通过其胞弟李某2的账户,形成代为还款的银行流水,并要求余某某向李某2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由李某1保管。李某2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后李某1冒用李某2名义起诉到法院,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担保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李某2”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
市中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案诉讼系由李某1冒用李某2名义具状提起,李某1的行为属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当予以惩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对李某1罚款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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