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的一个法律争论
第一点:从合同法来说,如果签订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认为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在的物业合同签订多数都是在交房的时候强制性的,不签合同就不给房子钥匙,所以签订合同大多数不是业主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这种物业合同的签订有效性有待商议。第二点。从法律的直接标的来说,物业非业主意愿引进的,这个属于强迫消费,假如是政府引进。其收费途径关系应该是物业-政府-业主,而非物业直接来业主处收费,因为物业没有收费权。所以我个人认为物业虽然一定程度上付出劳动这种劳动和他们的物业费收入是否等值我表示疑问,但是其物业收费的法律流程我个人觉得很不合法。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交房不签物业合同你打算自己选物业吗?不切实际
但如果以后物业费都能通过政府监管收发,相信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也会很小,就像交水电费一样的交物业费。也就没有恶意拖欠的人了 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前提要有业主委员会自制 这里涉及到相关法律、良好有效的机制和业主及物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可惜许多地方都差强人意。 业主没有自主选择物业的权利 哎 我家门口物业三四天才扫一次,电梯一个星期坏2次,还维护2次,
我每个月还要交物业费,想着都呕
还物业做不做事跟物业费没关系。物业不做事是物业的事情,业主不缴费就是违法~ 安庆好多小区是没有物业费的 《关于加强新建房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房管发178)文规定的呗。
前期物业管理都是住建局办理的招标备案,法律手续上是没有问题的。
在入住率达标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这么个物业公司还是合法合规单位。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1-3-4 16:29
《关于加强新建房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房管发178)文规定的呗。
前期物业管理都是住建局 ...
你偷换了一个双方的主体概念。既物业服务的是小区业主而不是住建局,所以物业在住建局招标备案只是说物业主体管理合法。但是没经过业主的同意就引进的物业你说是不是强迫消费。如果物业服务态度好还好一点。但是现在的物业泼皮的多。如果住建局备案的。也可以由找住建局收费。让后在由住建局来找业主收费。这才是法律上的主体对等。流程合法。对不不?。 aqswjjxs 发表于 2021-3-4 16:41
你偷换了一个双方的主体概念。既物业服务的是小区业主而不是住建局,所以物业在住建局招标备案只是说物业 ...
都说了是前期,前期业主入住率都达不到成立业委会标准,你用什么身份去代表全体业主去要求物业公司需要你的同意呢?主体不适格,其他的完全免谈。
至于住建局备案,作为管理单位来说,建设期,入住期这段漫长时间,小区需要物业来管理,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物业进行移交接收。这个过程,作为监督和管理单位的
住建局怎么可能有资格进行日常管理费用的收取呢?那是要犯错误的。
大家对物业有各种争议、不理解这种现实问题确实存在。可是“我”或者“你”却无法完全代表全体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这才是尽快完结物业前期过度阶段的唯一方式
业委会成立不了,原来的物业公司从法理和行政各种意义上都是合理合法的过度阶段管理单位,单个业主针对物业公司确实办法不多。
成立业委会太难了 某些物业公司就是最常见的黑社会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1-3-4 16:55
都说了是前期,前期业主入住率都达不到成立业委会标准,你用什么身份去代表全体业主去要求物业公司需要你 ...
前期你说的很好。都没人住或者是入住率达不到标准,要物业提供什么服务?或者说这个时候的物业服务含金量有多少,搞几个老头在哪里守着?自己都安全都不能保证。还给小区安全?我表示不敢苟同,没物业小区不能存在?请你去老城区看看,没物业管理的小区好多,都是街道代为管理,人民幸福的很,为什么现在业主好多都反对物业。物业要思考一下子自己的问题。服务单位别以为自己是爷爷。还有一个你说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需要政府部门牵头。可是现在有多少牵头了?即使业主委员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存在都会千方百计的阻挠,还有一个你我只能代表个人。你代表不了物业。我也代表不了业主仅代表个人。所以你的观点我不赞同。服务行业想做大爷估计还会激化矛盾!这是我的意见! aqswjjxs 发表于 2021-3-5 08:46
前期你说的很好。都没人住或者是入住率达不到标准,要物业提供什么服务?或者说这个时候的物业服务含金量 ...
你不知道不代表就没有,只要有人入住,绿化、电梯、加压、卫生、安全难道因为没人入住就不运行了吗?不是为谁说话,有些事情不能选择性无视。
觉得由街道管理的老社区住起来幸福感更强的话,大可通过二手房去选择老社区啊。没有人强迫大家去选择这样一个需要物业管理的小区。.
既然选择了这样的小区,就得面对这个过渡性管理的物业公司。想推翻它,合法的程序只有走业委会这条路。
再说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首先,小区业主得先弄个筹备小组吧!这活可是知易行难,需要个别业主牵头去搜集全体业主信息,起草《业主公约》及集体意见书。
然后才能向街道和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后续的资料准备,业主大会的召集都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这里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委屈和不理解。这件事谁去做?物业?街道?主管部门?他们巴不得你做不了。
指责物业的有、拒缴物业费的有、吵架的都有,可是真正有需求、有时间去做这件事的业主能有几个?
与其在这抱怨,不如牵头去筹备吧!
不给物业费就是黑社会,收了物业费值班室里当大爷 开发商前期签的物业公司,有没有在交房前公示出来呢?大多数都是自己家的物业吧?还招标 本帖最后由 白浅 于 2021-3-6 12:35 编辑
下月起 安徽省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不合理收费 可是 我们交房拿钥匙必须先去物业交钱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1-3-5 11:41
你不知道不代表就没有,只要有人入住,绿化、电梯、加压、卫生、安全难道因为没人入住就不运行了吗?不是 ...
这不是抱怨,住房开工建设必然侵占老百姓的土地,人家原著居民被你拆迁侵占了房子,你叫人家去别的地区选择?是不是有点喧宾夺主的成分在里面?还有一个,小区先物业存在,不是倒过来了,孩子,不说了,我感觉到你说的一下问题虽然在理,但是不是核心,如果物业收费的合法性已经收费手段不改变,强迫消费或者提供不了对等的服务质量,不交物业费的情况还会存在。信不信由你。 颐和小格格 发表于 2021-3-4 09:31
交房不签物业合同你打算自己选物业吗?不切实际
但如果以后物业费都能通过政府监管收发,相信业主与物业 ...
为什么自己不能选择物业,那我反过来也可以问你,物业没有业主委员会同意,入住小区也不合理。在说一句不合理的话,在业主没入住的时候,物业提供服务的都是一堆静物,那不好意思,你找静物去收费,业主没钱付,要不也可以去法院走诉讼途径,也可以。 第一,开工建设侵占老百姓的土地。请不要视而不见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是可以选择的。
第二,小区先物业存在。请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在建工程,什么是竣工备案还有什么是约定交房。建设单位不弄个物业公司出来,业主交房时各种配套工作谁去给你做?物业难道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第三,物业收费和拒交物业费的事情。反复说过,物业收费有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业主拒交物业费只能造成两种结果,一个是继续摆烂的恶性循环,一个就是物业公司懒得收拾一个烂摊子让它自生自灭。
第四,为什么不能自己选择物业。国家和法律都告诉大家怎么去选择物业了,不愿意付出,去走合法的维权路径。有没有业委会同意的前提至少是得先成立业委会吧。
第五,物业提供的服务是静物。你自己都说是不合理的话了,就不用解释这种服务的类型和种类了。唬烂和偏执无益于纷争的解决。
最后,理性的思考,程序的公正以及实际的推进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个体的业主面对过渡期间的物业公司,天然的处于弱势,这是事实,你抱怨,你愤怒,它都在一定阶段拥有法律和事实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你不交物业费你本身就是违法,至少你交过物业费以后,才有质疑约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提供服务的种类缺失,这时候再走诉讼成功的可能性才能大一点。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1-3-6 13:36
第一,开工建设侵占老百姓的土地。请不要视而不见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是可以选择的。
第二,小区先物 ...
第一点反驳,多种选择提供方式确实存在,但是具体到某一类人只喜欢原地换房,你叫此类群体去别的地方或者要别人选择你所准备的几种方式,岂不是和流氓无异,财产权和物权是宪法保护的,也是民法典保护的,你第一点都站不住脚,以下的几点我都懒的反驳你,还有不交物业费违法不违法不是你说了算,明白不?搞清楚具体情况再展开论述,还有我题目就是一个争论命题,没有你所谓的什么抱怨,愤怒所说,请不要张冠李戴。假设你是物业的话,合法的方式就是去起诉,不是用那些有贴主发帖说的不让人家进门,下三滥的手段对问题没有任何解决的好处。遇到这种类型的物业,物业费我是一分不交的。最后说一句,物业是服务业,业主不是大爷,物业更不是大爷。 xiuluo4859 发表于 2021-3-6 13:36
第一,开工建设侵占老百姓的土地。请不要视而不见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是可以选择的。
第二,小区先物 ...
好专业,是从事物业工作吗?
:lol不想要物业可以找城区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成立业委会,说的轻巧。
这个世道非黑即白吗 有些人只愿意接受自己认为的真理,也只愿意听和自己观点一致的评价。和你说事实情况你和我说法律,和你说法律你和我讲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不站业主和物业任何一方,只是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觉得可以以不交物业费的可以继续,现在物业公司给业主发律师函的已经很多了,不走法律保护的途径,你们认为搞黑搞烂招,个人抗的过有目的的团体吗?
再有我一直在普及业委会成立的意义和启动工作的艰难,这不是让别人望而却步,也不是一句说的轻巧可以评价的。做什么事情都需要付出代价,没有白费的努力,也没有施舍的成功,言尽于此,此贴不再回复。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