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闲置房产”不提也罢
“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的一个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在近日举行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如此认为。限卖就是国家按其持有时间对卖房差价征收高额税费,比如买房后一年就卖的,差价的95%由国家收走;处罚空房可以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10月22日《华商报》)陈参事提及的上述“16字方针”中的“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三项内容,笔者不做评价,对于如何“处罚空房”,能不能像这位参事所称的“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却值得商榷。政府理论上有“收归所有(没收)的权力”,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符合法定情形有无偿收回权。土地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为实现资源利用的效益化,法律赋予政府强制“收归”权符合民意,也可以理解。但房屋和房产本质上属于私人财产,就如人家家里放着的电视机、冰箱,难道广大社会公众的电视机、冰箱三年五年不用,政府就能“收回”?这是一个滑稽可笑的“结论”,显然是房价调控巨大压力下这位参事在给政府出馊主意。
诚然,目前房价上涨态势令人瞠目。据国家统计局22日发布2013年9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下降的城市只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69个,北京上涨幅度最高,为20.6%,北上广深房价同比上涨均超20%。不仅说明遏止房价高企的必要性紧迫性,也再一次深深刺激了各地政府。但遏止和调控高企的房价上,我们总不能采取“以恶制恶”的手段,房价高涨令人触目惊心,政府方面难道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房价上涨”如果算是一种“恶”的话,政府方面采取不能采取“以恶制恶”的方式应对。这属于政府伦理范畴也属于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依法行政”的属性。
如果为了达成一种社会效果,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任何目的”,那就不能称为法治政府。即使某种恶的手段确有效果也达成目的,这个过程也是恶的,只会对社会规则、社会公平造成更大破坏。就如上述“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问题,德国政府怎样实施的与我们无关,但中国这样的现实语境之下肯定行不通。
解决持续上涨的高房价,采取行政性手段调控是必要的,但解决问题切忌“临时抱佛脚”,更不能以侵害民众合法财产和所有权为代价。遏止房产投机的方式和手段还有很多,譬如,通过政策调整让更多民间资本有更合适的投资机会,而不是进入房产经济;又譬如地方政府彻底抛弃“土地财政”,以平抑地价,给房价以“釜底抽薪”等等,都是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可取的。“房产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如果是一句玩笑话也罢,但这样的丧失基本常识和伦理的话语,竟然是国家级专家在世界级论坛上“娓娓道来”的,可见个别专家学者骨子里对于民众权益的漠视。
我特意问了下一个朋友,德籍华人,她在德国生活了20多年,她很肯定的回答,这个专家不了解德国,甚至没到过德国。她说她现在和老公在安庆,儿子去了美国,那房子该怎么办呢?砖家啊话不能信。 砖家的老婆哪天晚上不用,就是闲置了。
你家袋子的大米不吃,就是闲置大米。
wzr910 发表于 2013-10-24 08:01
砖家的老婆哪天晚上不用,就是闲置了。
你家袋子的大米不吃,就是闲置大米。
{:soso_e127:} “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不值得商榷!
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行政权不可凌驾于立法权!
国家宪法神圣不可侵犯! 打压房价,从国家层面来说,有很多手段可采用,但在中国,关键却是执行力度。
动不动就没收,要不要先给房主们划定一个“剥削阶级”?
历史不容倒退! 本帖最后由 水如果没有杯子 于 2013-10-24 19:16 编辑
收回闲置房产,可笑的说法,谁若敢动,恐怕也得掂量掂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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